領美股股息、買海外 ETF 的人常聽到「海外所得 750 萬以下免稅」——這句話有兩層錯誤,而且都可能害你少報或白擔心。
【第一層 100 萬不是免稅額,是「計入門檻」】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逐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關鍵是「未達」:全戶海外所得 99 萬,一毛都不必計入;達到 100 萬,是「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是只計超過 100 萬的部分。而且門檻以「一申報戶」為單位合計,不是每人各算。
【第二層 750 萬是「基本所得額」的減項,不是海外所得專用額度】同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逐字:「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條文寫的 600 萬是法定基數;依同條例第 13 條第 3 項準用第 3 條第 2 項之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機制,財政部公告自 113 年度起調整為 750 萬元,114、115 年度均維持不變(每年 11-12 月公告,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而「基本所得額」除海外所得外,還要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超過公告金額部分)、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選擇按 28% 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法源為施行細則第 14 條)、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這 750 萬是全戶所有這些項目共用的空間。
【什麼時候才真的多繳:擇大機制】第 4 條第 1 項逐字:「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不是兩邊都繳,是取大者、只補差額。
【扣抵有明訂的證明要件】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海外所得「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第 13 條第 2 項逐字:「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請注意:美股常見的 1042-S 是扣繳單位(券商)開立的文件,與條文所寫「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在文義上有落差;能否受理、需否驗證,以申報時稽徵機關之認定與實務為準,本片不代為斷定。
【四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會真的多繳】①全戶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全數計入)→②基本所得額超過當年度公告扣除金額(114/115 年度為 750 萬)→③依 20% 算出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④扣抵來源地已納稅額後仍有差額。缺一項就不會產生額外稅負。海外股利若已被來源國扣繳(例如美國對台灣居民的股利常見預扣 30%),該筆已納稅額在符合證明要件時可用於扣抵;真正容易撐高基本稅額的,反而是未被來源國課稅的部分(例如海外資本利得)。
【本片刻意不講的】
.個案試算與「該不該賣」——本片只講規則,不做投資或節稅規劃建議。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不屬本條例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制度不同,另片再談。
.海外所得的認定細節(來源地判斷、成本費用舉證)——依個案事實,請洽國稅局。
※ 750 萬等公告金額每年可能調整,申報前請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本片為法規條文之整理,不構成稅務或法律建議,個案請洽各區國稅局(0800-000321)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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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4、§12、§13(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文);同條例施行細則§14;財政部114年度/115年度公告












